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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与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H某某与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491民初12060号诉讼记录原告H某某与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潍坊百得利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著作···

H某某与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491民初12060号

诉讼记录

原告H某某与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潍坊百得利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账号"潍坊百得利进口大众"首页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二、判令潍坊百得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等合理支出。原告当庭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漫画家,创作了多幅漫画作品。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新浪微博"潍坊百得利进口大众"中,将原告的美术作品"'套牌车'肇事伤人谁为受害人买单"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且未给原告署名。潍坊百得利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和运营方,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美术作品为《'套牌车'肇事伤人谁为受害人买单》,于2010年3月26日发表在《厦门网电子报》中,并署名为"漫画/H某某"。

2014年10月14日,账号名称为"潍坊百得利进口大众"的新浪微博发布标题为《谁来赔之爱车出借》的推文,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使用,且未给作者署名。该条推文的转发量、评论数、收藏和点赞数均为0。该微博账号的认证信息为"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

经询,涉案图片已经删除,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均无票据佐证。

上述事实,有厦门网电子报页面截图、(2017)许天证民字第1143号公证书截图、企业信息查询页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署名情况的网页链接和截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推文配图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时未给作者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据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成本、独创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另外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未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该等费用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时未为作者署名,侵害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考虑被告潍坊百得利公司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具体到本案,微梦创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对微梦创科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经济损失800元;

二、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潍坊百得利进口大众"中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H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连续保留24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36元(已交纳),被告潍坊百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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