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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马网HRMARKET.N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4346288号“何马网HRMARKET.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24430号“河马”商标、第17772686号“河马医生及图”···

申请人因第24346288号“何马网HRMARKET.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24430号“河马”商标、第17772686号“河马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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