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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木奇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4296906号“果木奇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46556号“果木果然GOM G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63···

申请人因第24296906号“果木奇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46556号“果木果然GOM G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63333号“果木果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果木奇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果木果然”,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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