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TE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4183170号“MOR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01341号“more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34113号“MOR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MORETEA”,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moretel”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