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K.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F.K.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931号“F.K.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7442894号“F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引证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及好标网上售卖商标的网页、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首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K.T.”与引证商标“FKT”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