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237792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237792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79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项目场馆建设俯视效果的平面表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11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1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09953号“C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08047号“丁丁装修 home.dd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99042号“百宝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74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14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另,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其注册的部分服务上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针对上述引证商标的部分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及相关招聘服务费和广告费发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显著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