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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美兹”受困于“多美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9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欲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豆美兹DOMEX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多美滋Dumex”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决定申请商···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欲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豆美兹DOMEX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多美滋Dumex”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1245603号“豆美兹DOMEX及图”商标,由蒙牛公司于201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均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4684202号“多美滋Dumex”商标, 2008年3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5556129号“Dumex”商标, 2009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30类糕点、汉堡包、米等商品上。上述两商标权利人均为丹麦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   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应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包括“豆美兹”和“DOMEX”,引证商标一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包括“多美滋”和“DUMEX”,引证商标二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为“DUMEX”,前述标识在文字构成、英文拼写、发音等方面均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可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较为接近,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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