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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上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59256897号“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6897号“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

第59256897号“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6897号“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0809号商标、第22066598号商标、第46240126号商标、第47244572号商标、第54480497号商标、第33825169号商标、第108583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256897号“上谷商贸 SHANG GU SHANG MA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925689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保定上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户外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电视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人员招收(350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3502)、替他人推销(3503)、税务申报服务(3507)、税款准备(3507)

【阜阳文广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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