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与被告高密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侵害着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七匹狼与被告高密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侵害着作权案【案情】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狼群图形,涉嫌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审判】潍坊中院经审···
七匹狼与被告高密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侵害着作权案
【案情】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狼群图形,涉嫌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着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告作为涉案被控侵权服装的销售者,在其销售服装的吊牌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美术作品的部分内容,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评析】对于是否侵害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特别注意商标标识和美术作品承载的价值和功能的不同:商标标识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美术作品则是能在视觉上给人以美感,给人以美的享受。本案裁判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应对、规制和引导商业维权诉讼,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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