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丽与新闻网络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曹晓丽与新闻网络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229-5230号原告:曹晓丽,*,*,*,*。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曹晓丽与新闻网络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229-5230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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