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声学公司以三联家电、楼氏苏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歌尔声学公司以三联家电、楼氏苏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歌尔声学公司以三联家电公司、楼氏苏州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证据以及三联家电公司、楼氏苏州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的证据。其中,(2013)潍坊子证民字第405号公证书记载了歌尔声学公司代理人从三联家电公司购买手机,并通过对该手机的拆解获得三个MEMS麦克风即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上带有
标识。(2013)潍坊子证民字第406号公证书记载了通过域名www.knowles.com.cn进入的公司网站上使用了
标识,该标识与被诉侵权产品上所带有的
标识一致。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楼氏苏州公司代理人认可楼氏苏州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了上述
标识。至于上述证据能否确实充分证明楼氏苏州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楼氏苏州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楼氏电子(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副总裁的声明等证据能否证明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均是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内容,一、二审法院以歌尔声学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作为本案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本案中,三联家电公司涉嫌销售了以被诉侵权的MEMS麦克风为零部件的手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其涉嫌销售了被诉侵权的MEMS麦克风,即涉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销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中,楼氏苏州公司涉嫌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三联家电公司涉嫌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现歌尔声学公司以上述两公司为共同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山东省潍坊市提起侵害专利权的诉讼,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外,楼氏苏州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还提到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存在显失公正的不规范司法行为,因该项主张不属于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的范畴,本院对此不再评述。
综上,本院认为,楼氏苏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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