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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原告: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简称河北林科院)原告: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缘达公司)被告: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简称九台园林处)等【案情摘要】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系“美人榆”植物···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简称河北林科院)

原告: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缘达公司)

被告: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简称九台园林处)等

【案情摘要】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人,其认为九台园林处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虽然九台园林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职能,但其大量种植美人榆用于街道绿化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繁自用以及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而擅自进行种植使用,其行为暗含了商业利益,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所以,九台园林处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创新型裁判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该案对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时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的分析判断。依据新实施的种子法,在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再要求考虑“商业目的”要件。本案裁判亦符合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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