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诉华一公司、成功经销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潍柴诉华一公司、成功经销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系第20284543号“潍柴”、第9322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潍柴”“潍柴动力”字号的权利人,被告青州市华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生产、销售,被告牟平区成功机械配件经销处(以下简称成功经销处)销售的冷却液产品外包装标有“潍柴动力”字样,被告华一公司管理经营的网站展示的产品上标注了“潍柴动力”字样。原告主张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亦侵害其企业名称(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45835元。
裁判结果: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冷却液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该冷却液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的“潍柴动力”字样,与“潍柴”“ ”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在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企业字号“潍柴”或“潍柴动力”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已经与原告潍柴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华一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潍柴动力”标识,具有攀附潍柴公司企业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潍柴公司产品或与潍柴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潍柴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2万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但二者的权利基础、产生条件存在差别,因此,二者在法律上属于相互独立的两项权利。在原告依据上述两项权利主张被告构成侵权时,应当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并判定。本案的裁判,对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以擦边球方式攀附他人商誉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有力的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