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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山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名称为“电动车(牛电皮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26097.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

“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山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名称为“电动车(牛电皮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26097.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高密市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车,涉嫌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0年5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立案。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的主视图、侧视图、后视图进行比对,涉案专利主视图中左右前大灯、进气口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形状、排列方式上均有明显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车的前脸部位特别被关注,其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综合比较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别,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认定被请求人高密市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车,其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例启示】在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对比判断中,应当更关注正常使用时易见部位的设计变化,该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案中,对于汽车外观设计来说,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是其容易看到的部分,相对于不易见的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该案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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