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天丰银楼金银珠宝有限公司“TARAVA”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西宁天丰银楼金银珠宝有限公司“TARAVA”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8162号“TAR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9027号商标、第54935748号商标、第550501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决定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黄金;银;贵金属合金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3、商标递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黄金;银;贵金属合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