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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新媒(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中广新媒(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0858号“华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455818号“华哥心理”···

中广新媒(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0858号“华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455818号“华哥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39810号“华哥黄椒 HU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三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第54253604号“华哥探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42634号“华哥 王胖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81461号“烨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490035号“印象华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221348号“华哥串烧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517150号“华哥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102950号“火华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036417号“哥华饼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420858号“华哥”商标:

商品/服务 广告; 广告宣传; 商业管理辅助;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会计;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7;3508;3509;

申请/注册号 59420858 申请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中广新媒(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A3栋四层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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