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酒、黄酒等。自1988年至2017年,原告“景芝”商标、景芝牌白酒获得多项荣誉,先后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原告及其该商标在白酒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其生产的多款白酒产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盒、酒瓶上等多处显著位置,以突出的方式单独标注“景芝”商标或“景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景芝”商标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对“景芝”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盒、内包装盒、瓶体或瓶盖处用红底金字或者白底黑字、绿底白字、金底银字等多种方式突出标注“景芝”或舒同体“景芝”,被告作为同行业企业,其经营场所又与原告处于同一乡镇,应该知晓原告及其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以鼓励诚实经营、遏制恶意侵权为导向,通过对被控侵权标识对于产地正确标注方式的划定以及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认定,对于地名使用的权利边界给出了明确指引,严厉打击了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净化了同行业间商事主体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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