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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德福”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威德福”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威德福某能源公司案情摘要:原告是威德福国际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油田服务公司,威德福国际公司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务公司之一,作为经营油田服务及设备的大型跨国企···

“威德福”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威德福某能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威德福国际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油田服务公司,威德福国际公司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务公司之一,作为经营油田服务及设备的大型跨国企业,威德福国际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为油气田勘探开发提供服务,业务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商业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威德福”在中国石油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石油业领域的相关企业,“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德福”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承继了威德福国际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商誉及服务质量,在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服务领域等从事一系列商业经营活动,其企业名称中“威德福”字号在中国石油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原告在山东地区亦设立了关联公司,被告作为与原告从事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以及“威德福”字号的商业价值,而被告使用臆造词汇“威德福”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用于市场经营,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承载一定的民事利益,有权利存在的地方就会蕴藏着利益,而有利益就会产生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质为利益冲突,本案就是一起涉及企业名称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经过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该权利的取得实质上以攀附他人商誉获取不法利益为意图,主观恶意明显,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的裁判,传递对以投机取巧方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的司法精神,表明司法坚决打击不法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决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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