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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侵权案案情摘要:原告是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该商标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8月15日,青州市市场···

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该商标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8月15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王某销售的部分发动机配件侵犯了潍柴公司“WEICHAI及图”商标,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9] 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潍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专用配件”、“潍柴配件”字样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王某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不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商标价值、王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判决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作出损害赔偿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被控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被告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侵权行为实际已经停止,虽未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在考虑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以期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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