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AU DEPA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AU DEPA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310H号“AU DE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32082号“le depart”商标(以···

“AU DEPA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310H号“AU DE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32082号“le dep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9974号“起初QI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方式、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翻译、Google翻译及百度的检索结果打印件、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泳衣”外的“毛衣、雨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物、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U DEPART”与引证商标一“le depart”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LOUD VALLE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SWISS FOR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