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泉州市世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Nautic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泉州市世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Nautic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对第19103324号“Nau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泉州市世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Nautic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对第19103324号“Nau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第1112645号“nautic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第12463376号 “NAUTICA NAUTEX”商标、第11198411号“NAUTICAKIDS”(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等“NAUTICA”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当被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一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NAUTICA&诺帝卡”商标,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同时也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

  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在中国的门店列表、照片及其官网信息;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 “NAUTICA”、“诺帝卡”、“诺蒂卡”的《检索报告》;

  5、媒体报道图片;

  6、时装秀图片、广告牌图片、城市巡航活动现场照片;

  7、以往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阅卷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阅卷并领取相关文件电子版。

360截图20240409152541970.jpg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6年2月16日由本案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由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袜、围巾、服装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袜、围巾、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生产原材料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与鞋、袜、围巾、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生产原材料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商标专利服务。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商标策划、注册、维权以及专利布局、申请等全方位服务。我们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用心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9103324号“Nautic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10332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2-16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7-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07 专用权期限:2017-06-07至2027-06-06

申请人:泉州市世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婴儿食品(0502)、医用营养品(0502)、婴儿奶粉(0502)、卫生棉条(0506)、月经内裤(0506)、婴儿尿裤(0506)、婴儿尿布(0506)、卫生巾(0506)、卫生内裤(0506)、宠物尿布(0508)


上一篇:林光建***“CIRTEQ”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下一篇:成都科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科立达cleanou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