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欧捷商贸有限公司“LANYAN兰研”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泉州欧捷商贸有限公司“LANYAN兰研”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18202684号“LANYAN兰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兰研 LANYAN”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在同一地域,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广告合同、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拖鞋、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的第11230349号“LANYAN 兰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华唯环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8月21日转让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拖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兰研 LANYAN”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缺乏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兰研 LANYAN”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8202684号“LANYAN兰研”商标
申请/注册号:18202684 商标申请日期:2015-10-30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6-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14 专用权期限:2017-02-14至2027-02-13
申请人:泉州欧捷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拖鞋(2507)、足球鞋(2507)、婴儿全套衣(2502)、成品衣(2501)、服装(2504)、服装(2505)、帽(2508)、服装(2501)、服装(2503)、童装(2501)、游泳衣(2503)、袜(2509)、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服装(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