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蒙企鹅RUMMENPENG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罗蒙企鹅RUMMENPENG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9725610号“罗蒙企鹅RUMMENPENG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西服、服装、衣裤的大型企业,其“罗蒙”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曾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54557号“罗蒙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21725号“罗蒙LUOMENG”商标、第3364939号“罗蒙”商标、第3364945号“罗蒙ROMON及图”商标、第5002396号“罗蒙ROMON及图”商标、第5111055号“罗蒙ROMON”商标、第5111057号“罗蒙”商标、第558662号“罗蒙ROMON及图”商标、第6687477号“罗蒙”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监(2002)93号《关于“罗蒙”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相关裁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5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制服、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于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7年10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邮寄无效宣告申请书时已超过五年。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商标专利服务。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商标策划、注册、维权以及专利布局、申请等全方位服务。我们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用心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且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明显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9725610号“罗蒙企鹅RUMMENPENGN”商标
申请/注册号:9725610 商标申请日期:2011-07-1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2-07-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10-28 专用权期限:2022-10-28至2032-10-27
申请人:杨信龙******************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婴儿全套衣(2502)、游泳衣(2503)、滑雪靴(2506)、鞋(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