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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涛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迈卡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金华市涛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迈卡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3536880号“迈卡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金华市涛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迈卡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3536880号“迈卡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695766号“迈卡龙MAIK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浙江省金华市,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迈卡龙”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刻意申请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迈卡龙”既是申请人商号,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滑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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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滑板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因该特定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3536880号“迈卡龙”商标

申请/注册号:13536880 商标申请日期:2013-11-13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5-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6-21 专用权期限:2015-06-21至2025-06-20

申请人:金华市涛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棋(2803)、钓具(2811)、体育活动用球(2804)、射箭用器具(2806)、护膝(运动用品)(2809)、合成材料制圣诞树(2810)、玩具(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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