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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直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福州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直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9日对第15299479号“直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

福州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直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9日对第15299479号“直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12127705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12127703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8303609号“淘宝直通车”商标、第8882769号“去淘网 Qutao.co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淘宝”系列商标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概况、关联公司情况;

  2.申请人所获荣誉、公益活动情况;

  3.各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4.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5.类似情况商标裁定、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他人在先注册的“淘”商标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搜索引擎优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投标报价、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7期(2017年4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2010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四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推销(替他人)、商业研究、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商评字[2015]第000001743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确认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直淘”与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文字“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淘宝直通车”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搜索引擎优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投标报价、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尤其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淘宝”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亦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99479号“直淘”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99479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0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14 专用权期限:2015-10-21至2025-10-20

申请人:福州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投标报价(3502)、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拍卖(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搜索引擎优化(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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