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鱼 HUANGJINYU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黄金鱼 HUANGJINYU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15850852号“黄金鱼 HUANGJINY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294827号“金鱼及图”商标、第1044101号“金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于2009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第6482233号“金鱼及图”商标、第9523664号“金鱼及图”商标、第9516263号“金鱼”商标、第7685468号“金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一、二经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备案通知;
2.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证明;
3.广告宣传材料、发票;
4.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9类耐火黏土、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耐火土、发光板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耐火黏土、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发光板材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黄金鱼”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文字“金鱼”,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耐火黏土、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耐火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850852号“黄金鱼 HUANGJINYU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850852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03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3-21 专用权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请人:王金柱
商品/服务项目:耐火黏土(1907)、涂层(建筑材料)(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