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宝 WWW.TZBAO.C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宝 WWW.TZBAO.C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8563384号“投资宝 WWW.TZBA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9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含有直接描述商品主要特征的符号或指示。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投资宝”,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电子标签;验钞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8563384号“投资宝 WWW.TZBAO.COM”商标:
申请/注册号:18563384 商标申请日期:2015-12-1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验钞机(0902)、网络通讯设备(0907)、商品电子标签(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