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S PENGU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AMOS PENGU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5784684号“AMOS 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系世界知名英语图书出版商,其“企鹅”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企鹅/企鹅图形系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企鹅图形”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会导致不良影响的产生。综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企鹅及图形商标的注册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3、申请人在中国举办活动的图片复印件;
4、申请人对其产品的宣传资料、相关巡回展出报道及照片;
5、申请人与其中国的出版社的合作信息;
6、申请人在中国的图书列表;
7、相关判例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申请时的主要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被申请人微博文章节选;争议商标销售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4月10日经商标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均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的企鹅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主张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图书”类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功能用途明显有别,所属行业也不同。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之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企鹅图形为自然界中实际存在的一种动物类型,非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特点、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二者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该条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784684号“AMOS PENGU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84684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21 专用权期限:2016-01-21至2026-01-20
申请人:李赖华
商品/服务项目:成品衣(2501)、服装(2501)、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2)、游泳衣(2503)、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