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顶固家园门窗有限公司对“顶固沃家”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佛山市南海顶固家园门窗有限公司对“顶固沃家”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8778644号“顶固沃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大型的以生产五金、滑动门衣帽间、生态门为主的综合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顶固”不仅是申请人的商号,也是申请人的商标。2008年,顶固品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4771893号、第8293685号、第8293712号、第11842934号、第6455047号及第118427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属于“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近年来获得的荣誉、参加的慈善活动;
2、销售网络分布图及部分专卖店图片;
3、商标档案及注册证;
4、广告及广告合同等资料;
5、他人以“顶固”作为商号的部分侵权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其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销售协议、送货单、收据;新型专利证书。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复审时的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南海顶固家园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 经商标局核准,2017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栏杆;棚屋”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止。
2、2017年11月24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被申请人企业名称自佛山市南海顶固家园门窗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沃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大门;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六个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与《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根据法定职能,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审理此案。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顶固沃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认读汉字“顶固”均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栏杆;棚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大门;非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本案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观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8778644号“顶固沃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18778644 商标申请日期:2015-12-31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6-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07 专用权期限:2017-02-07至2027-02-06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顶固家园门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金属窗(1909)、非金属制屋顶防雨板(1909)、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棚屋(1910)、建筑用塑料条(1909)、非金属门(1909)、栏杆(1909)、塑料地板(1909)、非金属大门(1909)、建筑用纸板(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