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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云咨询有限公司“猩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北京合云咨询有限公司“猩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34571号“猩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93897号“星旅假期”商标、第1···

北京合云咨询有限公司“猩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4571号“猩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93897号“星旅假期”商标、第17144544号“星旅在线CT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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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在商品打包、汽车运输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文字“猩旅”,由于中国消费者对汉字亦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存在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交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前述两项服务外的交通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旅客、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234571号“猩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45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合云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旅行预订(3911)、安排游艇旅行(3911)、旅行座位预订(3911)、安排游览(3911)、交通信息(3901)、汽车出租(3905)、旅行陪伴(3911)、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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