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乐·畈LEVAL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上海乐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乐·畈LEVAL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2698号“乐·畈LEV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637099号“乐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55817号“LE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53404号“兰帝 LEA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在互联网行业已具有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图片页面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乐·畈LEVALAND”与引证商标一“乐贩”、引证商标二、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 LEALAND”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32698号“乐·畈LEVALAN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326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乐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直接邮件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代理(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