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阜阳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组织单位或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主要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阜阳市内注册,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签订承诺书,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纳入全市科技、统计、教育部门年度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阜阳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的项目申报机制,有需求的县市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市科技局适时发布通知组织集中申报。
(二)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研究批准自筹经费立项项目。
(四)网上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签订合同(任务)书。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项目实施,应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后,参照阜阳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或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自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在申报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单位申报财政资助类科技项目时,承担的市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不在限项条件范围。
第十三条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项目组织、资金安排等不符合要求的,对已立项项目予以终止,并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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