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8阜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辐射带动相关行业创新发展;
(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和认定;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
第六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是指负责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方式,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要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
(四)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6人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
(六)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阜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条件进行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评审: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研发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研发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研发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研发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 对经专家论证与考察,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研发平台建设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择优认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优先认定以下依托单位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
(一)参与、主持制订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应着眼于为行业、企业服务,完善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对照分析;
(三)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研发中心今后发展目标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按规定参加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研发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由市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
(一)研发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研发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按照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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