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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阜阳市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阜政秘···

阜阳市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阜政秘〔2018〕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结合《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2019〕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机构指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科技局利用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设立阜阳市科研机构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激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条 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年度R&D经费统计认定结果,实行分类测算,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计算,其他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新增额的8%计算。根据市科技创新政策修订调整情况,补助资金测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科研机构自愿填写补助资金申报书,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科技局将审定的补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五)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其中实施科研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80%。

第七条 科研机构使用补助资金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应坚持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的原则。当年补助资金超过5万元的科研机构确定使用补助资金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后,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阜阳市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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