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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振威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ME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天津振威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ME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52196号“IM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

天津振威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ME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52196号“IM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4909号“IM:EX”商标、第9098648号“iMEX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MEX”与引证商标二“iMEXX”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除替他人推销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552196号“IMEX及图”商标:

IMEX 

申请/注册号:2355219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天津振威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企业迁移(3505)、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寻找赞助(3508)、广告(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组织技术展览(3502)、人事管理咨询(3504)、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商业审计(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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