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步国际”与“美步 MOB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美步国际”与“美步 MOB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9464号“美步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46686号“美步 M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7285号“美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6301号“美步整木定制 M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6395号“美步M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93979号“美步整木定制 M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93994号“美步整木定制 M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商品使用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经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宜宾美步家居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美步家居有限公司,但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向商标局提交名义变更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美步国际”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汉字部分“美步”、引证商标二“美步”、引证商标三、五、六的汉字部分“美步整木定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大理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油漆、硅石(石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