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38186999号“小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38186999号“小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对第38186999号“小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短短六个月的时间内在二十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枚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鸿蒙”、“聚划算”、“威马”、“四维图新”等商标也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前述商标均已被相关主体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并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还将其名下商标在权大师、鱼爪知识产权网、尚标网等平台上进行出售。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与第30316389号“小鹏”商标、第21164361号“XPENG MOTORS”商标、第21163415号“XPENG”商标、第30306967号“小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第16903722号“小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达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五、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六、“小鹏”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何小鹏所获荣誉;
4、关于何小鹏先生加入小鹏汽车的相关媒体报道;
5、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6、申请人的相关专利信息;
7、与小鹏汽车相关的宣传报道材料;
8、展会合同、展会照片、广告合同、广告投放证明;
9、小鹏汽车所获荣誉;
10、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
11、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笔迹分析(笔迹学)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威马”、“聚划算”、“四维图新”、“支多多”等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持续使用“小鹏”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小鹏”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企业字号“小鹏”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等服务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威马”、“聚划算”、“四维图新”、“支多多”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号或品牌相同或近似,且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8186999号“小鹏”商标:
申请/注册号:38186999 商标申请日期:2019-05-14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20-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08-14 专用权期限:2020-08-14至2030-08-13
申请人:农立艳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平面美术设计(4227)、(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4227)、笔迹分析(笔迹学)(4227)、替他人称量货物(4227)、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4227)、海图更新服务(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