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声音代言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声音代言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422191号“声音代言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毫无关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多个含有“声音”或“代言人”文字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及“荔枝FM”软件介绍资料、荣誉证书、官网页面截图、广告推广材料、宣传材料、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报道材料、竞赛图片、合作协议及发票、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声音代言人”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形式、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且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的来源。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422191号“声音代言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2542219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人事管理咨询(3504)、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寻找赞助(3508)、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商业企业迁移(3505)、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