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里斯托尔卡特赛文公司“BR-STOL STUD-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布里斯托尔卡特赛文公司“BR-STOL STUD-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3日对第42128731号“BR-STOL STU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标赢网科技有限公司和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相同、企业联系电子邮箱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蔡文巧)。被申请人梅州市标赢网科技有限公司和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该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示企业档案为证。除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还涉及到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北京创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和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两公司还在权大师等平台上售卖商标,且被申请人和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已被其他权利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或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标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BR-STOL STUD-O”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认定报告及关系图谱;
2、被申请人及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记录;
3、被申请人及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抄袭、摹仿的相关品牌信息;
4、在先案件裁定;
5、与申请人“BR-STOL STUD-O”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羽绒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与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69件商标,其中60件商标集中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OAMC”、“BOBKOVA”、“AMIRIMA”、“AMBUSH GOLD”、“SEEN USERS”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2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VLTN”、“Supreme ladies”、“欧槐特Off Withe”、“HARDIOR”、“雨果爱缇克HUGOTIKI及图”等众多与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另外,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8775438号“CTNNb”商标、第28619364号“HARDIOR”商标、第28290448号“VLTN”商标等多件商标均被我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69件商标,其中60件商标集中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OAMC”、“BOBKOVA”、“AMIRIMA”、“AMBUSH GOLD”、“SEEN USERS”等商标,前述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另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4可知,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兴宁市柠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128731号“BR-STOL STUD-O”商标:
申请/注册号:42128731 商标申请日期:2019-11-06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20-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28 专用权期限:2020-07-28至2030-07-27
申请人:梅州市标赢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内衣(2501)、羽绒服装(2501)、成品衣(2501)、鞋(2507)、帽(2508)、袜(2509)、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