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云TRUSTEDCLOU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云TRUSTEDCLOU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383920号“可信云TRUSTED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19707号“Trust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含义、构思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已得到业界广泛认可。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介绍、有关证明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TRUSTEDCLOUD”与引证商标“Trustcloud”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383920号“可信云TRUSTEDCLOU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138392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9-22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质量检测(4209)、质量评估(4209)、质量体系认证(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