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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7005号“中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7005号“中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184号“中通”商标、第36100079号“中通”商标、第17063586号“中通”商标、第53702768号“中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三是否注销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727005号“中通”商标:

申请/注册号:5772700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1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发液(0301)、除锈制剂(0302)、皮革洗涤剂(0303)、汽车、自行车上光蜡(0303)、研磨剂(0304)、香料(0305)、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0308)、动物用化妆品(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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