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倍康通 becott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倍康通 becott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7606327号“倍康通 be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97052号“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3209号“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2873号“通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2872号“倍佳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72871号“倍通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72870号“速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72875号“倍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容易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继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产品广告备案证据;“倍通”品牌丹红注射液包装盒、瓶签、说明书等;丹红注射液行业排名;获得的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节选;纳税证明;学术会议;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在先胜诉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胶原蛋白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倍康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倍通”、引证商标三“通倍”、引证商标四“倍佳通”、引证商标五“倍通灵”、引证商标六“速倍通”、引证商标七“倍倍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胶原蛋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中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606327号“倍康通 becotton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医用胶原蛋白; 药用植物提取物; 医用草本疗法制剂; 医用草本提取物; 清凉油; 中药成药; 医用生物制剂; 卫生消毒剂; 医用熏蒸制剂; 营养补充剂
类似群 0501;0502; 申请/注册号 37606327 申请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无锡倍康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无锡市学前东路789-8058
初审公告期号 1664 注册公告期号 1728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9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21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12月21日 至 202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