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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629373号“鹿角巷 THE ALL···

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629373号“鹿角巷 THE ALLEY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上近似,在含义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较强,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的名称中包含“鹿角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复制、模仿引证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心品牌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测评及媒体报道;授权地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相关店铺照片、营业执照;关于“鹿角巷”商标的申请情况;申请人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公证书;申请人参与的部分公益活动;所获得的荣誉奖项;申请人产品的物料包装;被侵权的第三方报导及申请人的微博声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被申请人关于“鹿角巷”产品的广告宣传;被申请人的工商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中国的知名度水平,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与使用情况。争议商标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注册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并补充提交了其他知名茶饮品牌的微博或微信文章、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截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专利商标申请基本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温州白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提起异议申请,后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之间不属于类似服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因《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6569358A号“鹿角巷”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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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6569358A 申请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北泊水公园西临

初审公告期号 1628 注册公告期号 1705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3月21日 至 202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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