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动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慧洲运动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北京运动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慧洲运动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33668260号“慧洲运动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8518187号“运动宝贝”商品、第6971589号“运动宝贝GYMBAB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曾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加盟商,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拥有的“运动宝贝”品牌,且在加盟合同存续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运动宝贝”在先享有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光盘扫描件):
1.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2.所获荣誉;
3.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4.相关主体信息;
5.相关加盟合同书;
6.相关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运动宝贝”,且整体未形成明确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争议商标“慧洲运动宝贝”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运动宝贝”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的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在类似商品上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3668260号“慧洲运动宝贝”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教育; 培训; 幼儿园;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书籍出版; 演出; 视频制作;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类似群 4101;4102;4103;4104;4105;
申请/注册号 33668260 申请日期 2018年09月21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海安市慧洲托育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东路6号1幢301-3室
初审公告期号 1639 注册公告期号 1651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14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14日 至 202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