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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子创新公司“PET PARADI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洋子创新公司“PET PARADI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30989754号“PET PARADI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宠物相关的类别上已注册了···

洋子创新公司“PET PARADI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30989754号“PET PARADI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宠物相关的类别上已注册了“PET PARADISE”商标,申请人在该类别上已经使用了“PET PARADISE”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第18类第3353798号“PET PARADISE”商标、第20类第3353799号“PET PARADISE”商标、第28类第3353800号“PET PARADISE”商标、第35类第8947771号“PET PARADISE ”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关联性紧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抢注了多件他人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具有恶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打印件;网页打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20、28、35类背包、桌子、玩具、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关联性紧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背包、桌子、玩具、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PET PARADISE”商标已在自行车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0989754号“PET PARADISE”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餐饮车(厢式); 电动运载工具; 有篷的车辆; 自行车; 缆车; 两轮手推车; 手推车; 自行车车胎; 空中运载工具; 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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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30989754 申请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国际分类 12

申请人名称(中文) 陈阳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台湾省桃园市桃园区龙凤里1邻龙安街140号三楼

初审公告期号 1625 注册公告期号 1637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2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2月28日 至 2029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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