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7335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第5877335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3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302-4306群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第6363901号图形商标、第7070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8570号图形商标、第58117460号图形商标、第14448362号“MINISTRY OF CRAB”商标、第21185975号“SINGAPORE SEAFOOD REPUBLIC”商标、第16362562号“RESTAURANT SEAFOOD LA JOLLA”商标、第15378222号“水手沸腾蟹 BOILING CRAB OF SAI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注销,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日式料理餐厅;日式餐馆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广州水手餐饮有限公司已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八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式料理餐厅;日式餐馆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八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八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式料理餐厅;日式餐馆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六、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77335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5877335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26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路秀丽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咖啡馆(4301)、旅游房屋出租(4302)、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