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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花城号邮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花城号邮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057号“花城号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花城号邮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057号“花城号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信息;行李寄存;包裹投递;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05243号“花城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0393号“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信息;行李寄存;包裹投递;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船只出租;提供旅行信息;游轮客运;安排邮轮旅行;旅行预订”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轮客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船只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出租;提供旅行信息;安排邮轮旅行;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45057号“花城号邮轮”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62445057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国际分类 39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8号6幢3层317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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