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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83093号【北京乐蓓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3093号【北京乐蓓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属于广告用语,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931356号【无形资产评估; 技术研究;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服装设计; 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化学分析; 艺术品鉴定; 计算机软件设计; 软件运营服务(SaaS); 室内装饰设计; 】“乐蓓LE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另外,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以及申请人“乐蓓儿”系列商标均已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官网截图、参展照片、授权书、荣誉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体系认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质量体系认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质量体系认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孩子天赋花开从乐蓓儿音乐开始”为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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