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guo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9305号【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guo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6606号【保险;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代理; 代管产业; 担保; 公寓出租; 金融服务; 经纪; 募集慈善基金; 艺术品估价;】“GUO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0635901号【保险承保; 金融服务; 信用卡支付处理; 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代理; 经纪; 担保; 代管产业; 艺术品估价; 募集慈善基金; 典当; 】“GUO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4918111号【保险; 分期付款的贷款; 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 担保; 典当; 信托; 发行有价证券; 】“GUO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0086号“guo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46364号“GAO 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47453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7352号“国鸿GUO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事实说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的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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