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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工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掌上工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49705号【广西越知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掌上工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

“掌上工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9705号【广西越知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掌上工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338382号【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计算机软件维护;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技术项目研究;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掌上营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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